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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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規則制定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


第二條 名詞解釋本規則各條款內,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一)“本公司”指斯沃德國際(中國香港)拍賣集團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14號新文華中心A座9樓917室

三)“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賣本規則規定範圍內拍賣標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競買人”指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在本公司登記並辦理了必要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參加競買拍賣標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法律、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或對競買人的資格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或資格。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人;

五)“買受人”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六)“拍賣標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委托本公司進行拍賣的物品;

七)“拍賣日”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開始進行拍賣交易之日;

八)“拍賣成交日”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標的達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價”指拍賣師落槌決定或以其它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將拍賣標的售予買受人的價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項凈額,該凈額為落槌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傭金、稅費、各項費用及委托人應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項後的余額;

十一)“購買價款”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標的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全部傭金、以及應由買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項費用的總和;

十二)“各項費用”指本公司對拍賣標的進行保險、制作拍賣標的圖錄及其它形式的宣傳品、包裝、運輸、存儲、保管等所收取的費用以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則規定而收取的其它費用;

十三)“保留價”指委托人提出並與本公司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確定的拍賣標的最低售價;

十四)“參考價”指在拍賣標的圖錄或其它介紹說明文字之後標明的拍賣標的估計售價。參考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並非確定之售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五)“保管費”指委托人、買受人按本規則規定應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費用,現行收費標準為每日按保留價(無保留價的按約定保險金額)的萬分之三收取。


第三條 適用範圍本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組織和開展拍賣活動。凡參加本公司組織、開展的文物、藝術品等收藏品的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它相關各方均應按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條 特別提示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它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該競買人成為該拍賣標的的買受人。


凡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和買受人應仔細閱讀並遵守本規則,並對自己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如因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第五條 瑕疵擔保本公司特別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及/或品質,對拍賣標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應親自審看拍賣標的原物,對自己競買拍賣標的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關於委托人的規定



第六條 委托程序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若為自然人的,應持有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證件,並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若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應憑有效註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即自動授權本公司對該物品自行進行展覽、展示、制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宣傳品。


第七條 委托人之代理人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賣物品的,應向本公司出具相關委托證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並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若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應憑有效註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本公司有權對上述委托事項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進行核查。


第八條 委托人之保證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賣的拍賣標的不可撤銷地向本公司及買受人保證如下:


一) 其對該拍賣標的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或享有處分權,對該拍賣標的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 其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向本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

三) 如果其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標的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賠或訴訟,致使本公司及/或買受人蒙受損失時,則委托人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及/或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壹切損失,並承擔因此而發生的壹切費用和支出。


第九條 保留價凡本公司拍賣標的未標明或未說明無保留價的,均設有保留價。保留價數目壹經雙方確定,其更改須事先征得對方書面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某壹拍賣標的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 拍賣前本公司之決定權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一) 通過拍賣標的圖錄及/或新聞媒體及/或其它載體對任何拍賣標的作任何內容說明及/或評估價格;

二) 是否應征詢任何專家意見;

三) 拍賣標的在圖錄中插圖的先後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費標準;拍賣標的的展覽/展示方式;拍賣標的在展覽/展示過程中的各項安排及所應支付費用的標準;

四) 除非本公司與委托人另有約定,本公司對某拍賣標的是否適合由本公司拍賣(即最終是否上拍),以及拍賣地點、拍賣場次、拍賣日期、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五)本公司可根據不同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任何情況,在拍賣日前公布競買人辦理競買號牌的條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制定競買人辦理競買號牌的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未上拍拍賣標的委托人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且將拍賣標的交付本公司後,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認為某拍賣標的不適合由本公司拍賣的,則委托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標的(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行負擔),本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委托人領取該拍賣標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賣標的的,則本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後七日內,委托人仍未取回拍賣標的的,委托人應自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後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規則第二條第(十五)款的規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費用。若在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後九十日內,委托人仍未取回拍賣標的的,本公司有權按本規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拍賣中止如出現下列情況之壹,則本公司有權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決定中止任何拍賣標的的拍賣活動:


一) 本公司對拍賣標的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的;

二) 第三人對拍賣標的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且能夠提供本公司認可的異議所依據的相關證據材料,同時書面表示願意對中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損失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的;

三) 對委托人所作的說明或對本規則第八條所述委托人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的;

四) 有證據表明委托人已經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的;

五) 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條 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委托人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後,可撤回其拍賣標的。但撤回拍賣標的時,若該拍賣標的已列入的圖錄或其它宣傳品已開始印刷,則應支付相當於該拍賣標的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的款項並支付其它各項費用。如圖錄或任何其它宣傳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當於該拍賣標的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的款項並支付其它各項費用。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在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標的。若在該期限內未取回拍賣標的的,委托人應自該期限屆滿後次日起每日按本規則第二條第(十五)款的規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費用。若在該期限屆滿後的九十日內,委托人仍未取回拍賣標的的,本公司有權按本規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因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與本公司無關。


第十四條 自動受保除委托人另有書面指示外,在委托人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且將拍賣標的交付本公司後,所有拍賣標的將自動受保於本公司投保的保險,保險金額以本公司與委托人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確定的保留價為準(無保留價的,以拍賣標的約定的保險金額為準;調整拍賣保留價的,以該拍賣標的調整後的保留價為準)。此保險金額只適用於向保險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向保險公司索賠,並非本公司對該拍賣標的價值的保證或擔保,也不意味著該拍賣標的由本公司拍賣,即可售得相同於該保險金額之款項。

第十五條 保險費除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應按如下規則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


一) 拍賣標的未成交的,支付相當於保留價(無保留價的按拍賣標的約定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的保險費;

二) 拍賣標的成交的,支付相當於落槌價百分之壹的保險費。


第十六條 保險期間如拍賣標的拍賣成交,保險期限至拍賣成交日起第三十日止或買受人領取拍賣標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如拍賣標的拍賣未成交,則保險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領回拍賣標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屆滿為止。


第十七條 委托人安排保險如委托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標的,則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且委托人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機構另有裁定):


一) 對其它任何權利人就拍賣標的的毀損、滅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賠或訴訟做出賠償;

二) 對因任何原因造成拍賣標的損毀、滅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權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三) 將本條所述的賠償規定通知該拍賣標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條 保險免責因自然磨損、固有瑕疵、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 變化、濕度或溫度轉變、正常水位變化或其它漸變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嘯、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及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汙染對拍賣標的造成的任何毀損、滅失,以及由於任何原因造成的圖書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毀損、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保險賠償凡屬因本公司為拍賣標的所購保險承保範圍內的事件或災害所導致的拍賣標的毀損、滅失,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保險的法律和規定處理。本公司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並獲得保險賠償後,將保險賠款扣除本公司費用(傭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給委托人。


第二十條 競買禁止委托人不得競買自己委托本公司拍賣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若違反本條規定,委托人應自行承擔相應之法律責任,並賠償因此給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傭金及費用除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價百分之十扣除傭金並同時扣除其它各項費用,且認可本公司可根據本規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買受人按落槌價百分之十五收取傭金及其它各項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未成交手續費如某拍賣標的的競買價低於保留價的數目而未能成交,則委托人授權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價百分之三計算的未拍出手續費,並同時收取其它各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 出售收益支付如買受人已按本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應自拍賣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後以港元的貨幣形式將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條 延遲付款如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付款期限屆滿,本公司仍未收到買受人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將在實際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但該時限亦應在拍賣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後)將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條 撤銷交易拍賣成交日起九十天內,如買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委托人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委托人有權撤銷交易,本公司將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銷交易的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買受人發出撤銷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將撤銷交易的通知送達本公司之時,買受人已經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和/或已經辦理完畢提貨手續的,委托人撤銷交易的通知視為自動廢止,相關交易應按照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等規定繼續履行,委托人應予以必要的配合並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異議。如委托人撤銷交易,則委托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標的(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行負擔)。若超過該期限,委托人應自該期限屆滿後次日起每日按本規則第二條第(十五)款的規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費用。若在該期限屆滿後的九十日內,委托人仍未取回拍賣標的的,本公司有權按本規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代為追索如買受人未按本規則規定支付全部購買價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代表其向買受人追索拖欠款項,則委托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二十七條 稅項如委托人所得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納稅,則由拍賣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代扣委托人應繳納之稅費,並在繳納完成後將納稅憑證交付給委托人。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之最終決定權本公司可視具體情況決定下列事項:


一) 同意購買價款以特殊付款條件支付;

二) 搬運、儲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賣標的;

三) 根據本規則有關條款,解決買受人提出的索賠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賠;

四) 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買受人拖欠的款項。

五)


第二十九條 拍賣標的未能成交如拍賣標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標的(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行負擔),並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續費及其它各項費用。本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委托人領取該拍賣標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賣標的的,則本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後七日內,委托人仍未取走拍賣標的的,委托人應自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後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規則第二條第(十五)款的規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費用。若在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後九十日內,委托人仍未取回拍賣標的的,本公司有權按本規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延期取回拍賣標的委托人應對其超過本規則規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賣標的而在該期限後所發生之壹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如因拍賣標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拍賣標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銷拍賣交易等情形導致委托人應按本規則規定取回拍賣標的,委托人卻延期未取回的,則本公司有權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以公開拍賣或其它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件出售該拍賣標的,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損失、費用(保管費、保險費、搬運費、公證費等)後,若有余款,則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該余款不計利息。無論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賣標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協助退回其拍賣標的,退回的風險及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除非特別指明並負擔保險費外,壹般在運輸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關於競買人和買受人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拍賣標的圖錄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為便於競買人及委托人參加拍賣活動,本公司均將制作拍賣標的圖錄,對拍賣標的之狀況以文字及/或圖片進行簡要陳述。拍賣標的圖錄中的文字、參考價、圖片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僅供競買人參考,並可於拍賣前修訂,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標的的真實性、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的擔保。


第三十二條 圖錄之不確定性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標的在圖錄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圖示、影像制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層次、形態等與原物存在誤差者,以原物為準。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標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證書、圖錄、狀態說明、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網路媒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標的的任何擔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毋需對上述之介紹及評價中的不準確或遺漏之處負責。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拍賣標的任何說明中引述之出版著錄僅供競買人參考。本公司不提供著錄書刊等資料之原件或復印件,並保留修訂引述說明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競買人之審看責任本公司特別聲明,非保真拍賣會本公司不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及/或品質,對拍賣標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自行了解審看本公司特別聲明,查看有關拍賣標的的實際狀況並對自己競買某拍賣標的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公司鄭重建議,競買人應在拍賣日前,以鑒定或其它方式親自審看擬競買拍賣標的之原物,自行判斷該拍賣標的的真偽及/或品質,而不應依賴本公司拍賣標的圖錄、狀態說明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之表述做出決定,對拍賣標的真偽及/或品質有疑問請慎重或者投得拍賣標的物后要求本公司提供鑒證備案權威機構證書做依據再完款,本公司拍賣標的物一旦離開公司,對拍賣標的物真偽及/或品質不予退貨或退款。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登記競買人為自然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證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填寫並簽署登記文件;競買人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註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填寫並簽署登記文件,根據本公司公布的辦理競買號牌的條件和程序,辦理並領取競買號牌。


第三十五條 競買號牌本公司可根據不同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任何情況,在拍賣日前公布辦理競買號牌的條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制定競買人辦理競買號牌的資格條件。本公司鄭重提示,競買號牌是競買人參與現場競價的唯壹憑證。競買人應妥善保管。